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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搶劫的認定

搶劫,是指通過暴力手段侵佔他人財物的行為。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
多次搶劫的認定: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於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説,由於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之外,對社會治安秩序造成嚴重威脅,有時儘管實際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可能並不很大,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社會危害性很嚴重。因而對多次搶劫的,作為搶劫罪的嚴重情形之一處罰。
這裏的另一種情形是搶劫數額巨大的。刑法雖然沒有把搶劫數額較大作為搶劫罪構成的要件,但本罪作為最嚴重的一種侵犯財產罪,其搶劫的財物的數額大小,反映出搶劫行為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危害程度,從一個方面決定着搶劫罪的輕重。搶劫數額巨大,應當作為搶劫罪的一種嚴重情形。
至於這裏所説的“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起點,有待司法機關作出解釋。舉個例子:王某竄至北京一居民區,連續強行進入7家進行入户搶劫,對王某的認定就不應該是“多次搶劫“因為他不是在一定時期內而是一次作案多起,不以“多次搶劫“論處。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