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債務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什麼?
1、侵犯的客體不同。綁架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屬於複雜客體。非法拘禁罪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屬單一客體。因為索要自已的財物,故談不上侵犯他人財產所有權的問題。
2、犯罪的目的不同。綁架罪的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滿足行為人的政治目的、恐怖活動目的、泄憤報復、逃避追捕、要挾司法機關、政府部門釋放其親友、犯罪同夥等,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目的則是非法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或是為取回“自已應得”的財物。
3、客觀方面不同。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有對被害人的劫持控制、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提出不法要求的行為,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只是其勒索財物這一犯罪目的的手段行為;而行為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則是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甚至全部行為內容。在犯罪方法上,綁架罪常常表現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而非法拘禁罪常常表現為公開或半公開的扣押等行為。
4、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關係不同。對於綁架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對於非法拘禁罪,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有債權債務關係,如果事實上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債務關係,而犯罪為勒索財物,憑空捏造被害人欠其債務,從而將被害人非法拘禁向其索要財物的那筆財物,則應定綁架罪。由此,在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中,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犯罪人與被害人有債務關係,才能定性為非法拘禁罪。
二、非法拘禁的司法解釋
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的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失去自由,不具有間斷性,一般來説,時間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犯罪。
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司法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於有犯罪事實和重大嫌疑的人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成立本罪。但發現不應拘捕時,藉故不予釋放,繼續關押的則應認定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對於正在實行犯罪或犯罪後被及時發現,被羣眾扭送至司法機關的,是一種權利,不是剝奪他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也不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已的行為會發生剝奪他人身體自由權利的危害後果,並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但不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即其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才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債務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在犯罪事實的認定和司法判決上並沒有太多的相似之處,司法機關根據直接根據犯罪目的進行合法的認定,以獲得經濟利益為主的則認定為債務綁架罪,但對當事人造成傷害的,也可以認定為數罪併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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