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刑法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在犯罪構成上,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二)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目的和故意的內容不同。綁架罪的主觀動機是勒索錢財或其他非法利益,綁架扣押人質只是實現主觀目的手段,而非法拘禁罪主觀意圖就是為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三)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人身自由限制性程度不同,使用方式方法(手段)也有差異。在綁架案中,行為人一般都採取超強度的暴力等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無法反抗和不敢反抗,一般在被害人擄離住所置於偏僻荒野之處,給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極大恐慌。而非法拘禁罪一般表現為行為人低強度限制人身自由。
(四)在案件發生的因果關係上,前者表現為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一般沒有恩怨和其他往來,行為人的目的就是通過綁架的實施達到勒索錢財的目的,或通過扣押人質獲取其他非法利益,而後者較多的表現為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因糾紛和其他利害關係而產生,在案發的起因上,被害人往往有過錯。此外兩者在責任主體的要求上和量刑上都存在很大差異。
二、綁架罪的構成是怎樣的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綁架犯罪以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並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時常對被綁架人伴有毆打、辱罵等情節,是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對於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犯罪,同時又侵犯了被害人的財產權利,是嚴重的暴力犯罪。本罪的侵害對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分男女老幼。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脅迫、麻醉等方法非法綁架或劫持他人,以及偷盜嬰幼兒的行為。綁架他人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迫或劫持被害人到一定地點並置於自己控制之下的行為;所謂偷盜嬰幼兒,是指乘嬰幼兒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備,將嬰幼兒偷走或哄騙帶走以要挾他人的行為。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目的是為了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個人目的。至於行為人的目的是否達到,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一般行為人年滿16週歲,同時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話,那就是可以構成綁架罪。這點上面,與非法拘禁罪的主體要求是一樣的。所以一般未滿16週歲的話,對綁架行為是不負責的。但要是因綁架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律中規定應該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故意殺人處理,這個時候對行為人年齡上的要求就有可能降低到14週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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