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一審沒有宣判原因是什麼?
一、故意傷害一審沒有宣判原因是什麼?
一般情況是會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人民檢察院在已經提起公訴之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而這一個月的補充偵查的時間不僅不計算在審限之內,而且還會中斷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案件在控方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之後,將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故意傷害犯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三、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是什麼?
1、庭前準備。查閲公訴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2、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3、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4、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5、被告人最後陳述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綜上所述,構成故意傷害犯罪,檢察院會將案件審查起訴,交給法院審理。經過開庭一審沒有宣判的,最大的可能是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進一步調查。這樣,法院會通知原來辦案機關重新調查,經過補充偵查,可以確定犯罪事實,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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