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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故意傷害分不分主從犯?

一、共同故意傷害分不分主從犯?

共同故意傷害分不分主從犯?

1、在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主、從犯之分,但是並不是每個共同犯罪案件都是必須區分主、從犯的。如果在共同犯罪中,所有參加人的作用基本相當的,也可以不分主、從犯。

2、對於從犯,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但如果有前科的,在量刑時也應該適當從重。具體的刑罰要由法院綜合考慮各個量刑情節後來確定的。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主犯和從犯的區別有哪些?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綜合上面所説的,共同犯罪就是屬於犯罪人員在兩個或者是兩個人以上,對於共同犯罪的人一般都是按主犯和從犯一起來進行人別處罰的,主犯的罰法要比從犯的刑罰重很多,不同的犯罪情形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