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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的當場性怎麼認定?

搶劫罪的當場性怎麼認定?

搶劫罪是常見的刑事犯罪,在司法實踐中,搶劫罪是侵犯複雜客體的犯罪類型,對於人身和財產權益都可能受到侵害。對於搶劫罪,在認定的時候,關於當場性的確定是很關鍵的問題。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搶劫罪的當場性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搶劫罪的當場性怎麼認定?

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取得財物,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個當場,有時候當場是有延續性的

搶劫罪中得當場性,是指被告人對受害人當場實施暴力、當場劫取財物,是認定搶劫罪是否成立的關鍵。

二、搶劫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三、搶劫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如何正確認定搶劫罪

(一)罪與非罪

搶劫罪的罪與非罪需要嚴格劃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搶回彩禮、陪嫁物,或者強行分割並拿走家庭共有財產的,即使搶回、拿走的份額多了,以及類似的民事糾紛,也屬於民事、婚姻糾紛中處理方法不當的問題,不具有非法強佔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2、搶劫罪是侵犯財產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質最嚴重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凡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就具備了搶劫罪的基本特徵,構成了搶劫罪。立法上沒有搶劫的數額和情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能認為構成搶劫罪。

(二)既遂與未遂

區分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當以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否具備,即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已經造成為標準。

刑法規定,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兩種形態。因而,其既遂未遂標準應分別考察,當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的犯罪構成時。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取得財物為準;當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本條所定加重情節之一時,已具備加重形態的全部要件,無論行為人是否搶到財物,應是犯罪既遂。

對於搶劫罪當場性的認定,包括兩方面,當場使用暴力和當場截取財物。由於搶劫犯罪的惡劣性,我國對此罪的處罰是比較嚴的,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搶劫犯罪方面的知識,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的相關欄目諮詢一下專業律師。

標籤:搶劫罪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