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勒索型綁架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敲詐勒索罪和勒索型綁架罪的區別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以至於他們的性質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屬於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綁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是以將要實施的侵害相威脅,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沒有實施綁架行為;綁架罪則是通過綁架人質,以交換人質為條件,逼人質親友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亦可以是非暴力侵害,且多是在以後某個時間付諸實施;綁架罪則是以加害、傷害人質相威脅,而且因發出勒索令時人質已在其綁架掌握之中,這種威脅內容隨時付諸行動,有現實的加害性和緊迫性;敲詐勒索罪一般是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取走數額較大的財務;綁架罪則是從被綁架的人質親友或所在組織取走財務。
3、主觀方面也不同。敲詐勒索罪是意圖通過被加害人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綁架罪則是意圖通過綁架人質,勒索公私財物。
二、本罪和詐騙罪的界限
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都是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
在犯罪客體上,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在犯罪客觀方面,本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懼而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地”交付財物。在敲詐勒索案件中,有的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可能包含有欺詐因素,但這種欺詐因素僅為敲詐勒索的“由頭”或“藉口”,而非敲詐勒索的實行行為,即並非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換言之,構成敲詐勒索罪,不以是否有“藉口”,或者“藉口”是否真實為要件。例如,甲給乙的父親寫信,謊稱乙打他的事實,具有欺騙性,但是,他並不是靠欺騙方法矇蔽乙的家長,使其自願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而是靠殺乙相威脅,企圖迫使乙的家長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應定敲詐勒索罪。一般情況下,編造虛假的“惡害”威脅被害人是,如果行為人自己冒充“惡害”發出方,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如果行為人冒充麻煩解決者,以解決麻煩為由騙取錢財的,則成立詐騙罪。行為同時具有欺騙和恐嚇性質,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併產生恐懼心理,二者同時起作用,則成立敲詐勒索罪和詐騙罪的想象競合犯。
綜合上面所説的,敲詐勒索就是屬於以非法的佔有為目的而進行威脅他人,但對於勒索型綁架罪不僅是恐嚇他人而且還進行綁架,這兩種罪名的犯罪性質是極其的嚴重,從而也讓他人的權益受到損害,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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