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不同有哪些
一、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不同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不同,以至於他們的性質不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財物所有權,屬於是侵犯財產罪的一種;綁架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的一種。
2、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敲詐勒索罪是以將要實施的侵害相威脅,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沒有實施綁架行為;綁架罪則是通過綁架人質,以交換人質為條件,逼人質親友交出財物;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既可以是暴力侵害,亦可以是非暴力侵害,且多是在以後某個時間付諸實施;綁架罪則是以加害、傷害人質相威脅,而且因發出勒索令時人質已在其綁架掌握之中,這種威脅內容隨時付諸行動,有現實的加害性和緊迫性;敲詐勒索罪一般是直接從被害人手中取走數額較大的財務;綁架罪則是從被綁架的人質親友或所在組織取走財務。
3、主觀方面也不同。敲詐勒索罪是意圖通過被加害人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索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綁架罪則是意圖通過綁架人質,勒索公私財物。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但是,本罪並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當場佔有財物。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司法實踐中,以勒索錢財居多。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脅和要挾,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於其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對於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其實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是存在一些威脅、脅迫在裏面的。但不得不説,綁架罪更多的是通過綁架受害人,迫使其親屬或者相關第三人交付財物。至於敲詐勒索罪,則往往是對被勒索之人進行威脅、要求,讓其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交付一定的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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