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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搶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南寧搶劫罪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在《刑法》第263條當中對搶劫罪的量刑標準做出了規定,其中對於實踐中的搶劫行為,只有達到了數額較大標準的才能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而在這點上各地規定的數額標準不同,也就導致了最後的詳細量刑標準不一樣。下面,本站小編帶來南寧搶劫罪量刑標準的詳細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犯搶劫罪,作案一次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即“數額較大”起點的百分之八十);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達到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搶劫二次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户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達到數額巨大四萬元后,每增加八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每增加輕傷二級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九個月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級一人,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二級一人,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7)每增加重傷一級一人,增加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8)造成十級至七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持槍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刑期;

(2)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3)流竄作案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等急需而搶劫的;

(2)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5.需要説明的問題:

毒品、假幣、淫穢物品等違禁品為搶劫對象的,以搶劫罪定罪;搶劫的違禁品數量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量刑起點和基準刑依照上述規定確定。

搶劫是一種十分惡劣的暴力性犯罪,在搶劫的過程中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傷亡,嚴重的話還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而這些情節就是在對搶劫罪量刑時需要法官充分考慮到的。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