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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傳票拘傳

刑事自訴傳票拘傳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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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傳票拘傳規定

1、要説刑事自訴傳票拘傳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於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對象只能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是必須到庭的,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在刑事訴訟中,傳喚並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在民事訴訟中,必須是經過兩次傳票傳喚,而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才可以適用民事拘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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