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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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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認定

我們簡單的通過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説明。該罪名的犯罪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而上述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

第一、挪用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第二、挪用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這樣的行為,侵犯了單位的財產權並且犯罪主體實施以上行為存在主觀上的故意。若滿足以上要件,則應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