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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具體情形有什麼

挪用公款罪的具體情形: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罪的具體情形包括挪用公款私用或借貸給他人,而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是進行營利活動的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户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的具體情形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