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都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要是屬於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一般只有國家工作人員才能作為此罪的犯罪主體。當然,在具體量刑處罰的時候,還要結合實際的犯罪情形才可以。那大家知道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都有哪些嗎?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都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三種情形: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人一旦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集資、賭博等非法活動,就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不僅侵犯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而且其非法活動勢必給社會造成其他危害後果,因此以進行非法活動為目的挪用公款,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受“數額較大”和“超過3個月未還”的限制。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需要指出的是,進行營利活動通常指經營、投資、購買股票、炒房地產等可獲經濟利益的活動。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危害後果較大,不受“3個月時問”和是否“歸還”的限制。
(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但於3個月內已全部歸還本息的,一般不按犯罪處理,可由主管部門按違反有關紀律處理;如果行為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後雖歸還本息。仍應以挪用公款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根據情節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作擔保怎樣處罰
司法實踐中,還常常會遇到挪用公款進行擔保案件。挪用公款進行擔保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並將該項公款用於擔保的行為。嚴格意義説,以所挪用的公款設立的擔保,都屬於違法的擔保。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確定擔保是否合法,關鍵要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界定。具體來説:
當債權人明知是挪用的公款,而仍與債務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簽訂擔保合同時,這時的擔保行為,應視為非法。對於此情形的挪用人(即債務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應視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罪範疇。
當債權人不知是挪用的公款,而與債務人(包括挪用人本人或他人)簽訂擔保合同時,這時的擔保合同,可視為無效的合同,但不屬於非法範疇。對於此情形的挪用人而言,其挪用公款的行為應區別對待。當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在擔保過程中獲取利益時,則視為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行為;當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且在擔保過程中末獲取利益時,如果超過三個月末還,則視為“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行為。
作為國家公務人員手裏固然掌握着一定的職權,但要是利用自己手裏的職權挪用公款給自己使用,並且數額比較大,超過一定時間也沒有進行歸還的話,這樣的行為就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挪用公款罪,此時自然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挪用公款罪的三種情形,本站小編也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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