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會開庭
一、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會開庭
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院長批准適當延長。但是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可以到立案庭諮詢,是否因為證據不全而沒有立案,法院接收材料不等於同意立案。我國法律對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受理後,並沒有規定具體開庭時間,但一般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相關法律的規定,立案以後,人民法院要在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後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然後人民法院要在收到答辯狀的五日內發送原告,然後要組成合議庭或確定獨任審判員。同時原被告還需要協商或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時限,一般會在三十日左右,且舉證期限最多可以延長兩次。而且開庭前可能會安排證據交換。一個案件需要開幾次庭法律沒有硬性規定,主要看案件的複雜程度,是否屬於重大、疑難案件。應以查清案件事實為準。
二、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立案材料的接受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並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閲讀後,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後,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2、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立案流程,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忠於事實,忠於法律,但是,誣告不同於錯告。因為誣告是行為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無中生有地控告他人犯罪的行為;錯告,則是行為人由於認識上的錯誤而致使所告之事與事實有出入。兩者的性質截然不同,前者屬於故意行為,對此應當根據法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後者應當向他講明情況,讓其接受教訓,而不應追究法律責任。
公檢法機關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免遭打擊報復,確保其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為他們保守祕密。
但是,在審判階段則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否則,其報案、控告、舉報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遇有此種情況,應當向他們説明理由,要求其出庭作證或者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內容。
司法實踐中,對匿名舉報應當進行具體分析:一方面,因為控告人人害怕打擊報復而匿名舉報,其內容很可能是真實的,且有證據意義;另一方面,又可能是出於誣告陷害之目的,或為了轉移司法人員的視線而搞假材料進行匿名舉報,因此,對匿名舉報的材料在查證以前,只能作為立案材料來源線索,而不能作為立案的根據。
3、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
(1)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通常的做法有:向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自首人進行詢問或訊問;向有關的單位或組織調閲與犯罪事實及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據材料;必要時委託有關單位或組織對某些問題代為調查;對特殊案件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採取必要的專門調查措施;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認真進行審查,認為證據不充分的,告知自訴人提出補充證據,在立案前法院一般不再進行調查。
在立案階段所進行的調查,其目的在於瞭解與犯罪有關的事實情況,應當限定在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應否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內進行,能擴大範圍。
綜上所述,針對民事案件法院立案後多久會開庭的這個問題,答案是顯而易見的,在我國的民事案件從立案到開庭,法律規定原則上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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