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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的構成

教唆犯罪構成,

教唆犯的構成

一、是交通發展主體要件。在主體方面,一滿16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可以構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滿14歲不滿16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只能構成刑法第17條所規定罪的教唆犯。

二、是教唆犯的對象要件。教唆的對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的包括特定的個人和特定的多數人。不特定是指無論從教唆人的主觀上還是從客觀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數都無法確定。

三、是教唆犯的主觀方面要件。關於教唆犯成立的主觀方面要件只能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

四、是教唆犯罪。客觀方面要件,教唆犯罪。

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的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被教唆人犯了所教唆的罪,並且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這種因果關係可以表現為一因一果的形式,及教唆行為是被教唆人犯罪的唯一原因,也可以表現為多因一果的形式及教唆行為和其他的因素都與被教唆人犯罪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