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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1.刑偵部門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縣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予以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批准後,不予立案;
3.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於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後,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 立案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