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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先立案後批捕程序是否存在問題

刑事案件先立案後批捕程序是否存在問題

一,刑事案件先立案後批捕程序是否存在問題

刑事案件是先立案,然後偵查,辦理刑事拘留,如果符合條件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這是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方面考慮的。這就是説,如果僅具備以上二個條件,尚不能逮捕,還要看是否有逮捕必要。這一條件一般主要從以下二方面來審查:一是案件性質是否嚴重、是否惡劣;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身情況、主觀惡性的大小。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已經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就不應逮捕,而應採用較輕的強制措施。

立案問題的處理是有關部門的事情,理論上是不會出錯的,因為近幾年國家在有關程序上的進行是越來越嚴格,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案件糾紛,對當事人造成直接的經濟利益上侵害,但是需要留意自己的額案件操作是否公正,因為此類限定不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