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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集資詐騙死刑取消了嗎?

刑九集資詐騙死刑取消了嗎?

集資詐騙罪在新聞中並不是一個不常見的名詞,因此,我們多多少少對它都有一定的瞭解。但就近兩年來看,對於集資詐騙罪,無論犯罪多麼嚴重,都不會對犯罪者處以死刑。而之前《刑法修正案九》對部分條文做了修改,所以,有很多人就會有這樣一個疑問,刑九集資詐騙死刑取消了嗎?下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集資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刑九集資詐騙死刑取消了嗎?

根據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集資詐騙罪取消死刑處罰,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不再適用。

(一)取消的死刑處罰

第一百九十九條,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其他刑法條文

1、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祕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分別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的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這就是説,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並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據。在具體科刑時,既耍考慮集資詐騙的數額大小,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情節,如是否一貫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是否為組成集資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給被集資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給社會造成的影響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罪後態度和退贓的情況,綜合評價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區別對待,予以量刑。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l996年12月16日《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集資詐騙20萬元以上,單位在50萬元以上的,便可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在100萬元以上,單位在250萬元以上的,則可認定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綜上可知,取消了。因此,集資詐騙罪的最高量刑變為了無期徒刑。雖説死刑取消了,但其他處罰也是相當重的。所以,那些在這條歪路上前行的人不要因此就沾沾自喜,你們要想想犯罪所帶來的後果,那是不可估量的,拒絕犯罪才是正確的道路。因此,我們要學會拒絕犯罪,遠離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