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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關於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一、新刑法關於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新刑法關於集資詐騙罪的量刑

1、構成集資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這裏的“數額巨大”標準,為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嚴重情節”,是指由於集資詐騙給當地的經濟發展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給當地社會穩定產生直接影響的行為。

3、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這裏的“數額特別巨大”是指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進行集資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由於集資詐騙給一地、數地乃至全國的經濟建設、社會穩定造成直接影響。

4、構成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怎樣確定集資詐騙罪的數額

構成集資詐騙罪須達到“數額較大”。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的行為,並且得到投資者的集資款,數額較大,則構成犯罪既遂。行為人未得到集資款,或者數額未達到較大,凡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系犯罪未遂;凡是由行為人自動中止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系犯罪中止。

1、行騙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中行為人主觀上預計詐騙的財物數額,即詐騙犯罪所指向的公私財物數額。行騙數額不一定就是最終認定詐騙的數額。

2、受騙損失數額,是指被害人因詐騙分子的詐騙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一般宜為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是可能增長的潛在價值,尚需要通過其他活動才能進一步實現,不易計算,因而不宜認定,但可以作為量刑時的情節予以考慮。被害人的直接損失是比較容易確定計算的,應予以全部認定。

3、實騙數額,是指詐騙犯罪中行為人通過實施詐騙行為而實際騙取的財物數額。

金融詐騙的數額不僅是定罪的重要標準,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之前,可參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執行。在具體認定金融詐騙犯罪的數額時,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對於行為人為實施金融詐騙活動而支付的中介費、手續費、回扣等,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均應計入金融詐騙的犯罪數額。但應當將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扣除。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標準,立法並無明確規定。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中,集資詐騙罪的追訴標準是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參照1996年《解釋》的有關規定,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但因為集資詐騙犯罪的案件越來越多,所以廣大投資者對集資活動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了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法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犯罪的將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