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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被剝奪政治權利

死刑犯被剝奪政治權利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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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怎麼計算


1)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