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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284條規定,

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同時,《刑法》第185條、第272條,又分別將國有銀行、國企員工等人挪用資金的案件擬製為挪用公款罪,按《刑法》284條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