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要什麼證據
1、單位報案需提供書面報案材料,加蓋公章。
2、知情人員如實陳述案發經過。
3、報案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犯罪嫌疑人是本單位職工的相一關證明材料,如錄用、聘用合同、任命書、工資單及簽收、福利發放及簽收等。
4、涉案的發票、收據、財務帳冊、領(用)款憑證、銀行借貸憑證、物品庫存、出庫、提貨憑證等原件和複印件。
5、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偽造簽名)或使用的印章的原件和複印件。
6、犯罪嫌疑人擔任與犯罪有關的職務、職責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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