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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收買信用卡信息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31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