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信用卡信息罪
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竊取指以祕密手段(包括偷窺、拍攝、複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收買指以金錢或者物質利益從有關人員(如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手中換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非法提供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明確信用卡詐騙罪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和法律適用標準。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現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9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解釋》原第六條修改為:“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對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願、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後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有證據證明持卡人確實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
什麼情形屬於自首
律師解析:以下情形屬於自首:1、犯罪後自行投案承認並交代犯罪事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2、歸案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3、歸案的罪犯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
危險物品肇事罪既遂怎麼處罰?
律師解析:1、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於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法...
-
刑事訴訟法迴避流程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法迴避流程:在法庭審判開始以後,審判長應首先向當事人告知申請回避權,然後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行使這一權利。只有這樣,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審判人員、公訴人等才能被排除出法庭審判過程。刑事訴訟法有關審判階段適用迴避的規定,既適用於第一審流...
-
被刑拘的條件
律師解析: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