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怎麼量刑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條對本罪的構成沒有規定情節、數額、後果等方面的要求,但並不等於只要實施了本法條規定的行為就一律認定為犯罪。綜合案情分析,行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不認為是犯罪。在相關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我們認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信用卡是在我國屬於金融,票證是可以進行。數額交易的,如果有偽造信用卡行為的話,將會對我國的金融管理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害,會對銀行造成非常嚴重的資產流失。一旦有這種行為,將會受到嚴厲處罰。如果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利用工作,職務之便提供的話,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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