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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和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一、拘傳和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拘傳和拘留的區別有哪些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二、刑事拘傳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我國,拘留分成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在民事訴訟活動中也有可能採取拘傳措施,比如被告方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但不管是哪種性質的拘留,拘留和拘傳肯定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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