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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二者有什麼區別

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二者有什麼區別
我國刑法第260條和第234條分別規定了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
虐待罪,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故意傷害罪。
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主要有下幾點;
1、根據我國刑法,如果在虐待過程中,行為人超過了虐待的限度,明顯有傷害或者殺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傷、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者殺人的故意,進而實施傷害或者殺人行為的,就應該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2、而刑法第260條第二款規定的是虐待罪的結果加重犯,即在虐待過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提高為2到7年有期徒刑。這裏的致人重傷、死亡必須排除故意的主觀心態,如長期虐待累積傷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導致的重傷、死亡結果才適用這條規定。
3、也就是説,實施毆打行為的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人主觀方面,實施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只是意圖使被害人痛苦,並不打算對其直接造成傷害或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