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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犯和從犯的區別

幫助犯和從犯的區別
律師解析:幫助犯屬於從犯的一種,二者在本質上並沒有什麼區別。從範圍上來説,幫助犯的範圍比從犯要小,從犯不僅包括幫助犯,還有教唆犯、脅從犯。但二者本質上都是屬於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在量刑上,對於從犯,應當從寬處罰,畢竟從犯對犯罪行為的實現起到次要、輔助的作用。因此幫助犯和從犯並沒實質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