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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寧波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寧波市機關事務管理辦法

為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高效運行,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保障機關高效運行,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根據《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以下統稱各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從事機關事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關事務,是指保障機關正常運行所需的經費、資產和後勤服務等相關事務。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資源,積極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等工作的社會化改革。

各機關應當對本部門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 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縣(市)區機關事務工作。

縣(市)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機關事務工作,指導鄉鎮、街道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審計、監察、外事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機關事務管理相關工作,履行對機關事務的監督管理等職責。

第六條 各機關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範資金使用審批程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主要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 財政部門和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機關運行的基本要求,共同制定並適時調整本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機關運行實物定額主要包括辦公用房、公務用車、辦公設備、辦公傢俱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實物的數量、質量、技術等標準。

機關運行服務標準主要包括會議、差旅、培訓、物業服務等保障機關運行所需服務的內容和等級標準。

第八條 縣(市)區有關部門制定的本級機關的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應當於制定後1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集中辦公區域應當推進會計集中核算,規範資金管理,降低運行成本,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的公開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本級機關資產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在財政等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級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

第十二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機關資產資源,建立統一調劑使用制度。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各機關長期閒置、超標準配置或者低效運轉的資產,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處置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部門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確保資產安全完整,不得將機關資產用於擔保、抵押、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同級財政部門、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辦公用房使用標準和各機關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核定本級機關的辦公用房面積。特殊業務用房的配置,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本級發展改革部門共同審核。

第十五條 各機關因人員機構增設、職能調整需要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部門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賃解決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或者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各機關因機構撤銷、人員職責調整等情況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由本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收回,統一調劑使用。

積極推進辦公用房統一權屬登記,具體推進辦法由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務用車集中管理平台,並制定本級公務用車的具體管理辦法,嚴格按照編制和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各機關應當建立公務用車的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

公務用車配備、更新應當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第十七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一制定本級機關後勤服務管理制度,確定機關後勤服務的範圍和標準,統籌規劃、合理配置後勤服務資源。

集中辦公區域機關後勤服務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籌實施;非集中辦公區域機關後勤服務須接受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各機關應當根據服務項目和標準,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引進具備相應資質的後勤服務單位,與引進的後勤服務單位應當訂立服務合同,並建立服務合同的跟蹤管理機制,規範服務合同的訂立、變更程序。

第十九條 各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公務接待範圍和標準,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

第二十條各機關應當加強會議管理,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從嚴控制會議數量、規模和會期,充分利用各機關內部會議場所和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節省會議支出。

第二十一條 各機關採購機關運行所需要的貨物、服務以及開展節約能源資源工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和服務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運行經費、資產、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法問題,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彙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機關公務支出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法問題,並將涉嫌違紀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羣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關事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有關部門接到對違反機關事務管理制度、標準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照《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浙江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有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並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機關事務工作人員在機關事務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