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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舉證責任

故意傷害是公訴案件,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是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承擔主要的舉證責任的,人民檢察院是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並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證據要求就是針對司法人員收集特定犯罪證據的活動所提出的具體要求,其目的是為了保證收集證據活動的及時、準確、全面與合法,避免因遺漏證據或貽誤時機而導致案件難定的被動局面。故意傷害罪的證據要求,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根據故意傷害罪的特點,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在證明活動中需要收集的證據種類;二是司法人員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事故意傷害罪的證據收集工作。

故意傷害罪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84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