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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實踐中應當注意傳授犯罪方法罪和教唆犯罪的區別。傳授犯罪方法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且單獨規定了較重的刑罰。而教唆犯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是以被教唆人具體實施的犯罪行為來確定,其刑罰也是根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決定。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傳授犯罪方法是教給他人犯罪時應採取的具體方法、技術或傳授經驗,如教授他人用什麼方法、什麼工具、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實施盜竊他人財物等具體行為;而教唆他人犯罪則是用語言、示意或旁敲側擊等方法,促使他人產生犯意。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指用各種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傳授給他人的行為。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

傳授犯罪方法罪的認定時應注意哪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