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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教唆犯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認定教唆犯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我國刑法對於教唆犯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29條: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由於教唆犯本人並不親自實行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比較難以認定。我們認為,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要把教唆他人犯罪與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滿的思想意識是對青少年的一種腐蝕,青少年在這種思想意識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惡性發展,往往在不知不覺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輸腐朽沒落的思想意識的行為,還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實施某一種犯罪,因此,這種行為不能視為教唆犯罪的行為。

二是要把教唆犯與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區別開來,在認定教唆犯時嚴格劃清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所謂以教唆的方式實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則把某些教唆行為直接規定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徵刑、拘投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懲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外罰金”,這一犯罪,雖然也採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於中國刑法鑑於這些行為的特點及其嚴重的危害性,已經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定刑,因而在認定教唆犯的時候,就不能將這些犯罪混同於教唆犯罪。

三是要把教唆犯與教唆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區別開來。

教唆犯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和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滿14週歲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法律規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據中國刑法的規定,由於這些被教唆的人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在這些情況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間不發生共犯關係,在刑法理論上這種情形在一定條件下會構成間接正犯,此時,教唆犯應對其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所實施的犯罪承擔全部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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