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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認定重婚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領過結婚證的人與婚外第三人又登記結婚領取了結婚證的行為;二是事實上重婚,包括三種情況: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我們稱之為法律婚,而後一個是事實婚;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上述三種情況都有可能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都構成重婚罪。所謂事實婚一般包括兩種情況(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長期共同生活並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在認定重婚罪時要注意幾個問題:

簡述認定重婚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犯重婚罪的人對於重婚的行為主觀狀態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另外,如果是被拐賣的已婚婦女被迫與他人結婚的,也因為不是內在主動的行為而不構成重婚。

二、要注意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區別。重婚是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