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虐待罪應注意哪些問題?
是否能把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是虐待罪,對被害者來講意義重大,對我國司法來講同樣意義深遠。這關係到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國司法的公正問題。而對虐待罪的認定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那麼我們在認定虐待罪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針對家庭成員之間的侵害行為並非都構成虐待罪。虐待罪的犯罪對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他侵害人身生命、健康的犯罪,如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對象是包括家庭成員在內的任何人。因此,必須從邏輯上認識到,針對家庭成員的侵害行為並不一定構成虐待罪。同時,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排除思維慣性的影響,不能因為虐待罪犯罪對象的特殊性而作出先入為主的判斷,這樣往往忽視虐待罪的其他構成要件,造成定罪錯誤。
2.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系行為人長期侵害的結果。虐待罪的特徵之一是長期性、持續性、一貫性地對被害人實施侵害行為,長期使被害人處於精神或者肉體的痛苦之中,其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後果也是侵害行為逐漸積累造成的。因此,在發生重傷、死亡後果的情形下,必須區分不同的情況處理。對於重傷、死亡後果系行為人的長期折磨造成的,認定虐待罪;對於重傷、死亡的後果系行為人一次性的行為造成的,則應認定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行為人同時構成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數罪的可能。例如,犯罪嫌疑人長期以凍餓、限制自由等方式傷害被害人,而最後一次侵害被害人是採用拳打腳踢身體要害部位的方式,後導致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系犯罪嫌疑人一次性的毆打單獨造成的,與前面的凍餓、限制自由等虐待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對於最後一次行為就不能認定為虐待罪,而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等,對於前面的持續性行為,如果符合“情節惡劣”的標準,應當認定為虐待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仔細審查鑑定結論,從鑑定結論中尋找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原因,這是認定虐待罪的關鍵之一。
3.應仔細審查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虐待罪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被害人造成侵害,仍希望或者放任這種行為發生,但是對於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後果,應當是行為人過失造成的,這是其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但應注意的是,由於虐待行為的長期性、持續性的特徵,行為人在長期的施害行為中主觀方面發生轉變的案例亦不少見,此時則應認定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在此種情形下,司法認定中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客觀後果,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能因行為的長期性、持續性特徵掩蓋行為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的真實意圖。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在對虐待罪進行認定的時候,需要注意家庭成員之間的哪些傷害行為屬於虐待罪中的傷害,同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不能對被害人的重傷或死亡情況存在故意。否則的話,就應該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定罪處罰了。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本站的心願,本站是您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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