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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

取保候審要經過以下程序: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聘請的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在七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取保候審時,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的程序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