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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的刑期最多是多久

一、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的刑期最多是多久?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的刑期最多是多久

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數罪併罰的刑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九條 【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主體:兩罪的主體範圍不同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較為特殊,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而尋釁滋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2、主觀方面:兩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從犯罪行為方面看,尋釁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無事生非”和隨意毆打他人,表現為無端生事和小題大做等行為,而故意傷害罪的起因則“事出有因”。

綜上,數罪併罰的最終服刑期限是由人民法院根據幾個罪名的量刑情況在法定範圍內自由裁定服刑時間的,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也是完全不同的兩個罪名,像故意傷害罪最嚴重是可能判死刑的,如果有一個罪名被判處了死刑,一般是執行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