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再補充辯護詞有效嗎
法院開庭後再補充辯護詞有效的。在法院開庭後再補充辯護詞的,主要的原因是在庭審中所表達的辯護意見不夠全面,或辯護意見比較零散,所以在庭審後再行提交一份書面的辯護意見,以全面清楚在表述辯護意見,有利於承辦法官充分了解辯護觀點。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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