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後補充證據是合法的嗎?
一、刑事案件開庭後補充證據是合法的嗎
刑事案件開庭後,當事人是可以補充證據的,這個是合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 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第二款規定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適用鑑定人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開庭後,在審理的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讓人民法院應當允許,不會因證據是後來補充的,就不對證據進行認定,只要證據是有關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補充證據進行認定,確定證據是否是合法真實的。
二、刑事案件的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的證據有: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後,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提出補充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這個補充證據是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補充證據進行審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證據是合法的,並且和案件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定,將補充證據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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