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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提交時間是多久

目前沒有法條規定刑事證據的提交時間,一般法院要求開庭前五日前提交證據,辯護人也可以在開庭時向法庭提交證據。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證據提交時間是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