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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鑑定意見告知期限是多久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應當在收到鑑定意見之日起5日內將鑑定意見覆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同時在鑑定意見作為證據是應當注意:
1、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2、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資質;
3、鑑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
4、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5、鑑定的程序、方法、分析過程是否符合本專業的檢驗鑑定規程和技術方法要求;
6、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檢驗方法、鑑定文書的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7、鑑定意見是否明確。
8、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9、鑑定意見與其他證據之間是否有矛盾,鑑定意見與檢驗筆錄及相關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是否有異議。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
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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