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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治安管理中故意傷害

認定故意傷害罪,一般是從傷害結果來看,必須是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結果;其次是看這個傷害結果是否由行為人造成,傷害結果與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再者要看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是否具有非法性,如是否屬於正當防衞、緊急避險等。
依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如果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傷害人進行治安管理的處罰,處行政拘留和罰款。

如何認定治安管理中故意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