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沒有執行土建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構成違約嗎
一、施工方沒有執行土建工程質量保證措施構成違約嗎?
施工方沒有按合同約定執行土建工程質量保證措施的,構成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土建工程質量違約責任糾紛的訴訟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土建工程的質量保證措施不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但是建築行業都有相應的操作標準,一般情況下應該在合同中約定清楚土建工程質量保障的一些基本措施,對於施工方來講,如果沒有執行土建工程質量保障措施,最終造成土建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發包方也不會全額結算價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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