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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醉駕能否認定危害公共安全全罪

嚴重醉駕,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嚴重醉駕能否認定危害公共安全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