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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法律2.34W
如何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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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初看來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主體界定得較為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顯現出立法定位不準、用語含義難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以上就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構成的答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