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破壞監管秩序罪認定標準?

破壞監管秩序罪認定標準?
律師解析:通常情況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了毆打監管人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員破壞監管秩序、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毆打等行為,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處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以及在監獄、看守所進行擾亂監管秩序的行為。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法律依據:《監獄法》第五十八條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鬨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