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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罪立案追訴標準

聚眾鬥毆罪立案標準:
1、組織、策劃、指揮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應予立案追訴。
2、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一個特定的集團或羣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鬥毆,並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六條
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聚眾鬥毆罪立案追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