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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税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

《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税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
律師解析:違法。只要不是獨生子女,無論是約定分攤還是制定分攤,都只能享受抵扣1000元。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因此,非獨生子女是不能通過父母指定或兄弟協商享受2000元扣除標準的。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税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條
納税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税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税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税年度內不能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