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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期限起止時間計算

逮捕期限起止時間從執行逮捕的日期開始計算,一直到規定的期限屆滿為止。檢察院對嫌疑人執行逮捕後,羈押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在這個期限內,辦案機關應當儘快的完成犯罪證據收集,弄清犯罪事實。當然,對於重大複雜案件,可以適當延長羈押期限。

逮捕期限起止時間計算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