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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一)罪與非罪根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而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犯罪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