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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判二緩三年

判刑2年緩刑3年是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是我國的一種刑法執行制度。即對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緩期條件的罪犯確定一定的考驗期限,這個考驗期限要高於或等於原判刑罰。但緩刑考驗期最長不能超過5年。如果被判處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間沒有重新犯罪或發現其他以前犯的罪,沒有其他違反緩刑考驗規定的行為,考驗期滿,原判就不再執行。否則,要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如何理解判二緩三年